活动推荐

99公益日特别行动 - 海藏稚梦青海行系列文创义卖

时间:2021年9月11日

地点:远洋未来广场购物中心(育慧北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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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金沟乡格日勒图蒙古族学校回访

时间:2021年7月21日 - 2021年7月22日

地点:存金沟乡格日勒图蒙古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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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之帆爱心义卖青盟志愿者招募

时间:2021年7月30日

地点:远洋天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远洋国际中心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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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海玉树囊谦县着晓乡中心寄宿小学回访

时间:2021年5月11日-5月15日

地点:青海玉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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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思念带爱回家,城市有声家书”公益活动

时间:2021年2月6日—7日

地点:天津远洋未来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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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慰问赤城抗战老兵

时间:2020年10月17日6:30-20:30

地点:河北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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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远洋之帆公益夏令营

时间:2020年8月17日-20日

地点:大茅远洋生态村&海棠湾后海冲浪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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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小伙伴成长计划甘肃学生回访

时间:2020年9月10日-9月13日

地点: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角弓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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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环保设施开放日活动

时间:2020年8月7日-14日

地点:三亚市红沙水质净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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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大茅村暑期儿童公益微课堂

时间:2020年8月20日-9月5日

地点:三亚市大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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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小公民海洋环保行夏令营

时间:2020年8月2日-8月7日

地点:大茅远洋生态村七加自然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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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夏日 让爱跟随(安顺站)

时间:7月中下旬

地点:安顺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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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夏日,让爱跟随(织金站)

时间:6月中下旬

地点: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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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益跑-武汉天津联动

时间:2020年6月12日

地点:天津未来广场&武汉归元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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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赤城老兵探访活动

时间:2019年9月28日

地点:河北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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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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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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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业务组织:

关于志愿者

“远洋之帆志愿者”是设立于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下,远洋集团的员工志愿者组织,组建于2008年8月。是由一批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远洋集团员工组成的社会公益团体。远洋之帆志愿者以服务社会、陶冶情操为目的,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基本行动准则,为远洋之帆公益基金组织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及其他各类教育、环保等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是远洋集团有限公司有组织、有系统履行社会责任的志愿服务平台。

远洋集团履行社会责任经历了从自发、不成体系的努力到有组织、有系统的发展几个阶段,从1999年“保护母亲河—绿色希望工程林”营建,到抗击SARS,从2007年出资500万元捐资助学,到2008年设立远洋之帆公益基金,积极参与灾后重建……这些丰富而极有意义的志愿者行动得到了广大员工的积极响应,获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志愿服务正在成为远洋集团新的企业风尚,越来越多的员工正在加入到志愿者的行列中。

一滴水的作用微不足道,但正是无数滴水汇成的海洋创造了生命和世界!一个人的爱心非常微小,但无数爱心凝聚起来就可以创造幸福和希望。奉献一份爱心,传递一个希望。让爱心成为行动,让远洋之帆志愿精神成为一缕温暖的阳光,照亮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31层

邮编:100025

电话:010-59293377

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加强基金会志愿者团队建设,促进志愿者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弘扬“让爱心成为行动”的理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远洋之帆爱心志愿者,是指在本基金会登记注册并签署志愿服务协议,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与责任,积极自愿参与到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中,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远洋之帆爱心志愿者。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

第四条 本基金会积极搭建志愿者参与公益活动的平台,面向集团各事业部、城市地区员工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采取按照项目、面向个人招募和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通过本基金会志愿者工作部将有关活动时间、志愿者需求数量、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开展招募工作。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远洋之帆爱心志愿者:

1.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 对本基金会所进行的活动有所了解,认同远洋之帆的价值理念;

3.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4.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远洋之帆爱心志愿者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了解本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2. 有权获得基金会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3. 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4. 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5. 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6. 有权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七条 远洋之帆爱心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2. 配合基金会进行志愿服务的资格审查并按照基金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 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 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5. 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

6. 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及要求

第八条 本基金会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扶贫帮困、爱心助学、敬老爱老和环保健康类别的社区支持等;

 

第九条 本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的使命为:回报社会、服务大众、成就自我;志愿者口号为:让爱心成为行动,让行动托起希望;价值观为:微公益、共参与、可持续;

 

第十条 本基金会志愿活动行为规范:建立良好沟通的基础,互相鼓励、以文明的举止展现志愿者的风貌;互相配合、统一行动。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参与要求:

1.    志愿者参与项目活动的志愿服务时,要佩戴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组织队徽、高扬志愿者组织队旗;

2.    本基金会作为组织方,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3.    本基金会对志愿活动中不履行分工职责,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志愿者,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4.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基金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二条 志愿者管理由基金会志愿者工作部负责。

 

第十三条 凡申请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志愿人员申请表》,经审核后,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时间。

 

第十四条 基金会志愿者工作部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负责志愿者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管理

1. 为方便各城市组织当地志愿者活动,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立志愿者城市小组;

2. 志愿者组织品牌管理:各城市志愿者小组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命名小组名称,即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组织+城市+名称,名称需经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审批确认并发布正式确认文件后生效;

3. 根据具体任务情况,由专人负责活动指导、策划、联系等工作,并由负责人对每次活动的参加人员进行登记,对每位志愿者参加的活动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汇总一次;

4. 根据当年工作计划进行年度费用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确认后实施执行;

5. 每年根据志愿者工作部要求执行组织当地志愿者活动不少于1次,组织符合志愿者工作部要求的志愿者公益活动不少于1次,每次志愿者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5人;

6. 为提高志愿者专业性,每年度提供一次志愿者培训,各城市志愿者小组需组织志愿者参加。

 

第十六条 退出远洋之帆爱心志愿者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注销其志愿者身份;加入志愿者后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志愿服务或培训的,视为自动退出志愿者队伍。

 

第六章  志愿者保密协定

第十六条 志愿者工作部确保志愿者个人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 如有需要在公众或公共媒体公布远洋之帆爱心志愿者姓名或经远洋之帆爱心志愿者指定的化名,将不涉及个人其他隐私。

 

第十八条 志愿者要尊重服务对象和合作伙伴的隐私和工作机密,对于机构的项目资料等,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公布。

 

 

第七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九条 在志愿者参与各项目志愿服务结束后,由本基金会向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书,以感谢和鼓励。

 

第二十条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对年度优秀的志愿者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重要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变更与解释权属于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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